案件分析:一、举证责任分配--由被追加的一人公司股东举证,申请人不负举证责任。法律依据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、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20条规定:“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,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、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,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”。综上,对于申请人来说,只需要提交一份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信息,用以证明其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,以及唯一股东的身份即可。二 、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如何举证,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?(2020)最高法民终1240号二审判决中,法院认为:置业公司违反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,没有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审计,足以表明公司财务管理混乱,庞某做为唯一股东,应当承担公司财产混同的不利后果;另置业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,将通过公开途径可查询获知的案涉执行债务都没有纳入资产负债表,存在明显的审计失败情形,依法不能采信。结合司法实务以及本案中最高院的判决可以得知,一人公司的唯一股东想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,至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:1、自公司成立当年起经审计过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(最好能附上财务凭证);2、发生争议后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(最好是法院委托,单方委托容易被怀疑公正性);3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可信性(最起码重大事项、尤其是案涉的纠纷应当在报告中有体现)。律师点评: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来讲,一个人乾坤独断,公司都是我说了算,感觉很爽,其实背后隐藏的风险和危机重重。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的规范程度远远达不到相关要求,一旦一人公司涉诉且有到期债务无法履行,唯一股东首当其冲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,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,这是唯一股东很难逃避的责任。除非从成立一人公司那天起,股东就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治理的要求,规范化运营,财务制度规范,且年年都需要审计年度财务报告。但是现实中能设立一人公司的,唯一股东大多都是图省事,决策方便,有几个能做到以上要求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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